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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西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慈善立法

发布:2016-06-27    来源:广西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2017年广西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慈善立法。要想申论成绩好,关注热点不可少。公务员考试中,申论是最能拉开考生成绩的一门科目,积累对于申论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广西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仔细研读下文>>>2017年广西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慈善立法
  我国慈善事业的第一部基础性和综合性的法律终于要出台了。2016年3月9日,共计12章112条的慈善法草案,提交给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并将在16日的全国人大闭幕会议上进行表决。自民政部提出《慈善事业促进法》立法建议至今,我国慈善立法可谓名副其实的“十年磨一剑”。作为今年全国两会立法方面的一大热点,这部着眼于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无疑将有助于厘清慈善领域的国家、社会与公民的关系,从制度层面规范慈善行为,提升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助推我国慈善事业发展。
  [原因分析]
  首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引下,中国的法治国家建设已经进入快车道。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破解问题,已经成为常态。当前,中国的慈善事业、社会中的慈善活动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2006年社会捐赠额不到100亿元,现在这个规模已经超过1000亿元,10年增长逾10倍。与此同时,慈善事业发展中也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比如传统捐赠多是捐款捐物,现在出现了捐时间、捐服务;过去常常是单位号召捐助,现在出现了网络捐赠、慈善众筹。更重要的是,社会对慈善组织的公信力、透明度的要求越来越高。从近几年来有关慈善事件引发的舆情可以看出,慈善组织本身不透明的运作、亵渎慈善的行为和言论,都不被社会容忍。这种新的社会矛盾,在客观上吁请制定法律来调整。从2008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800多人次提出相关议案27件、建议29件。到今天慈善法进入审议程序,中国制定慈善法正当其时。
  其次,今年是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本标志,就是农村贫困人口的脱贫。在“大扶贫格局”中,慈善事业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慈善活动本身,从单个个体的意义上来看是扶贫济困,从整个社会的意义上看,意味着社会财富从富裕阶层往贫困阶层的流动,而且会更精准地达到扶贫、脱贫的效果。有人将之视为“第三次分配”,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在这个流动过程当中,不管对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而言,一部慈善法既能够为慈善行为提供程序保障,也能起到鼓励慈善行为的作用。因此,慈善法的制定无疑将助力中国在未来5年中打赢这场脱贫攻坚战。
  最后,十八大以来,对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正逐渐融入中共治国理政的思路中。
  何谓传统文化?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基因,植根在中国人内心,潜移默化影响着中国人的思想方式和行为方式。”何谓“创造性转化”?就是学古而不泥古,在继承中扬弃。中华民族一直崇尚乐善好施、扶贫济困、守望相助的慈善精神,有办义学、义仓,腊八舍粥等慈善传统。慈善法草案中的精神与内容,应该说就是这些优秀传统的“创新性发展”。如草案第一章第七条将每年9月5日定为“中华慈善日”。这个日子的设立,就是从法律的高度,彰显中华民族的慈善文化基因,弘扬中国人世代相守的传统美德,进而丰富、助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
  [意义分析]
  这部慈善法能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难题。比如,草案规定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这样的规定既保证了公民募捐的自由,又防范了欺诈募捐的产生,能够很好的保护爱心,打造社会温暖。
  这部慈善法让老百姓感到温暖。比如,慈善法草案规定,“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将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众所周知,被募捐现象让人厌烦,被募捐伤害老百姓的利益,亵渎爱心形象,是个别管理者拿着老百姓的爱心当好人,这种现象是对爱心的侮辱。现在,草案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民政其他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如果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就将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这个规定让募捐活动不再冷冰冰,而是保护了个人利益,让人感到温暖贴心。
  这部慈善立法十分接地气,激发大家做慈善的积极性。比如,慈善组织募来的钱,经营、投资的收益,国家有税收优惠政策;捐赠者,包括捐赠组织、捐赠企业、捐赠个人,也有优惠政策;受益人,这个钱最后给到谁了,财物给到谁了,谁接受慈善服务了,对他也有相应的优惠。“三大优惠”是慈善事业的催化剂,让慈善事业传递出温暖生活的正能量,必然让慈善事业更好的普及开来。
  [对策措施]
  对此,专家认为:
  慈善应以法为纲,杜绝伪善行为。“郭美美事件”、“尚德诈捐门”、“中非希望工程”到最近媒体报道的“慈善妈妈”敛财事件……这些事件的曝光,伤害的不止是真正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体,更是那些默默行善、想要施善的人。一部关于慈善的立法要对当前慈善事业中“伪善”行为形成刚性约束。
  慈善应以法为领,大开方便之门。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我们将慈善理解为解决贫困问题,体现在具体案例上就是不少需要救助的人群“求救无门”,助人之路狭窄难行,体现在现实上就是不少地方志愿服务都是带有行政色彩。慈善的立法,要划可以划分好各方权力和责任,同时也将有效督促地方相应的管理部门,建立完善慈善进入渠道,加强对从事慈善事业的民间团体协助和指导作用;广泛借助社会力量的更好的为困难者提供帮助。
  慈善应以法为盾,发展慈善事业。慈善法将为慈善向社会事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立法后为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机构和设施,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提供有力依据。
  [标题示例]
  慈善立法 打造中国“善时代”
  慈善立法助推慈善事业入“暖春”
  慈善立法以制度规范助善行
  [开头示例]
  1.自古以来,中国人做事讲究“时势”两个字。“势”是大势;“时”是时机。做事情,一要看清大势、顺势而为,二要抓住时机、因时而动。中国制定慈善法这个具体立法动作的背后,就体现出对大势的清醒认识和对时机的准确把握。
  2.改革开放后,经济体制从“计划”走向“市场”,公益慈善事业也乘坐着改革的快车迅猛发展。从1981年7月,中国首个现代意义的公益慈善团体——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成立,到“壹基金”“信托基金”的成立,中国公益慈善事业也蔚成景观。发展成效有目共睹,但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难免良莠不齐。慈善事业立法,激发了慈善组织活力,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规范慈善行为,助推慈善事业进入暖春。
  [结尾示例]
  1.“成人善事,其功更倍;动人善愿,其量无涯。”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扶危济困、德行化人的传统,慈善的种子深深地埋在中国人的基因里。用善意的风驱散冷漠的霾,是一件高尚且严肃的事,既不能“有钱任性”地随心而为,也不能用困难绑架道德;既要考虑到慈善的公益性与服务性,也不能忽视其法律权利。慈善立法将是中国改革进程当中的一个里程碑,尽管它不会一次就变得绝对完美,但我们对中国慈善事业的法治化充满期待并满怀信心!
  2.“开门立法”,获得更多温暖滋养,让慈善法贴身、贴心、接地气。慈善是社会文明的标志,爱心是社会幸福的源泉。随着慈善法的实施,“慈善中国”的崭新形象必然精彩屹立在世界慈善事业的舞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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