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广西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个税改革应立足于“免低减中加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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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应立足于“免低减中加高”
据媒体报道,目前财政部已经完成了个税改革方案的草案,但方案并未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而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曾表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方案已经提交国务院,按计划将于今年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个税改革提速是必然的结果,也是社会各方面的共同期许。但是,出台一个怎样的个税改革方案,个税改革到底会对目前的征收格局带来怎样的影响,能否让个税成为公平社会财富分配、促进社会正义的重要手段,方案的设计自然是最重要、最关键的。而要使方案设计不偏离公众的期许、不偏离公平的轨道,就必须明确个税改革的目标。
舆论和公众之所以对个税改革既期待又担心,原因就在于,个税改革始终没有一个明确的目标。更多情况下,舆论冲一冲,改革动一动。舆论平稳了,改革也就停止了。而所谓的改革也主要局限于起征点的提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个税“工薪税”的问题,导致个税也无法起到公平社会财富分配的作用。这也预示着,此轮个税改革要想得到公众的认可,就必须在改革的目标方面更加明确,必须能够给舆论和公众带来真正的期待。
笔者的观点是,个税改革要想让公众接受并认可,基本目标就是要“免低减中加高”,即对中低收入人群免缴个税,对中等收入人群减少个税,对高收入人群增加个税。而且,必须是所有收入,而不是单纯的工资薪酬。
现行的个税之所以成为“工薪税”,原因就在于,征收的标的局限于围绕工资的薪酬,而忽略了薪酬之外的报酬。这恰恰是中低收入阶层的痛点,高收入人群的盲点。对中低收入阶层来说,除了工资等薪酬之外,并没有其他收入来源。自然,也就成了个税缴纳的主体。相反,高收入群体的收入,工资等方面的薪酬,是次要的收入来源,其他方面的收入才是他们收入的主体。譬如演出收入、讲座收入、站台收入等。动辄十万、数十万,且大多由支付单位缴纳个税。这样的格局,个税怎么可能不成为“工薪税”呢?
日前,围绕12万元是不是高收入群体的划分标准展开了激烈争论。有关方面也公开表示,并没有这样的说法。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不管划分标准是多少,能不能把所有收入都纳入到缴纳个税的范围,是最关键的。
就眼下的情况来看,把3500元作为起征点,看起来已经不低,当年调整时,有关方面也宣称,将有数千万人受益。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收来收去还是收的工薪族的钱。那些高收入者,大多游离在个税之外。而3500元在北京、上海、深圳等收入水平较高的城市,就是低收入人群。对他们也要征税,个税的公平性就根本无法得到体现。
低收入人群都要缴的税,到了中等收入人群那里,就可以称作税负沉重了。那么,个税就不是在公平社会财富分配,而是在摧残中等收入群体,使中等收入群体变成个税缴纳的主体。中等收入群体成为个税缴纳的主体,“橄榄型”社会财富分配格局的形成,就会出现严重问题。
凡是高收入人群,其家庭成员也往往都有一份不错的工作、有一份不错的收入。对他们实施高税负,不会对生活有任何影响。反之,中低收入人群,在目前就业条件下,收入不平等、不均衡、两条腿长短不一的现象还是比较严重的。如果起征点过低,对这些家庭的影响会很大。反之,如果以家庭为征收单位,对他们则比较有利。如何在推进综合改革的基础上,逐步推行以家庭为征收单位的个税征管体制,就显得十分重要而紧迫。
个税改革,必须达到中低收入人群免缴、中等收入人群少缴、高收入人群多缴的目标,改革也才能到位,个税对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性作用才能发挥。新的个税改革方案,应该体现“免低减中加高”的特点,坚持“免低减中加高”的目标,把个税真正变成公平社会财富分配的稳定器、平衡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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