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广西钦州浦北县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
2019广西钦州浦北县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已公布,广西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公布如下:
2019广西钦州浦北县人民陪审员选任40人公告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为充分发扬司法民主,全面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保证人民陪审员工作顺利开展,依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通知》 (司法〔2018〕6 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的人民陪审员队伍,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 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
二、组织领导
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共同组成全县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指导全县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
组长:廖永彬县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员:马富平县司法局基层工作股股长
吴 海县人民法院政工科科长
吴镇贤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司法局基层工作股股长马富平兼任。
三、基本原则
人民陪审员选任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推进的原则;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工作职责
(一)县公安局负责配合县司法局,提供本辖区内年满 28 周岁常住居民信息,并对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出的人选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进行审查。
(二)县人民法院负责对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出的人选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是否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等事项进行审查。
(三)县司法局负责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对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出的人选按照《人民陪审员法》第六条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规定情形审查外,还应就其是否被开除公职及是否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查。
五、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年满二十八周岁;
3. 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 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在同等条件下,现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以及社会各类专业人才、离退休教师可优先选任。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 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 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 受过刑事处罚的;
2. 被开除公职的;
3. 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 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 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六、工作程序
(一)名额确定
人民法院按照《人民陪审员法》第八条“人民陪审员名额数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三倍”的要求,根据本地审判案件的需要以及本辖区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等因素,结合上级人民法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分别确定当年人民陪审员随机抽选以及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名额数后通报县司法局,再由市司法局汇总后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选任公告
县司法局在选任工作开始前30日,向社会发布选任公告(公告模板详见附件2)。
(三)产生候选人
县司法局会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 5 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因审判活动需要,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的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按照《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应当按照选任公告要求,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司法局提供身份、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登记表格详见附件 3)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的,需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向县司法局提交被推荐人简历、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
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公安局,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
(四)资格审查
县司法局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依照《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意见。
(五)确定拟任人选
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从随机抽选且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产生部分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同时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个人申请或组织推荐人数超过拟选任人数的,可以在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随机抽选确定拟任命人选。
(六)拟任公示
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
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七)正式任命
1. 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县司法局应当配合县人民法院提供有关材料。
2.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县人民法院将任命名单抄送同级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并逐级报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3. 县人民法院会同县司法局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名单。
4. 县人民法院会同县司法局及时将任命决定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群众性基层自治组织、人民团体。
(八)履职宣誓
经选任为人民陪审员的,县人民法院会同县司法局公开进行就职宣誓仪式。
七、组织培训
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岗前培训,并为人民陪审员颁发《人民陪审员工作证》。
八、实施步骤
2018 年9月至10月宣传发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2018 年11月正式启动,发布公告;2019年 3月底前完成全县首批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2019年至 2023年视具体情况进行增补。(2018年选任工作安排详见附件1)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 把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实际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政策措施,加强工作保障和指导监督。县司法局要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进一步细化措施,抓好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具体组织实施。乡镇(街道)司法所要加强与本辖区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的配合,密切联系村(居)基层组织,做好对广大群众的动员宣传、信息采集核查等工作。
(二)强化协作配合。各单位要加强部门衔接,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共同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合力。要总结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经验做法,健全完善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反馈、联合走访调查等制度,形成协同高效、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
(三)严格选任程序。一是严格选任审查,加强对年龄、职业、违法违纪经历和品行等审查,避免将不符合选任条件,不适宜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人员选入陪审员队伍。二是严格按时间节点落实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不走形式,不走过场,使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落实到末端。
(四)推动信息共享。各单位要积极开展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采集工作,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切实提升选任工作质量和效率。要加强信息数据共享,实现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系统对接和信息共享,完善人民陪审员人选信息,为人民陪审员选用衔接打下坚实基础。
(五)落实保障政策。各单位要积极主动争取党委、人大、政法委及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健全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落实办公场所,确保这项新的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六)加大普法宣传。各单位要主动加强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特色和优势,增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参与人民陪审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主动做好与人民陪审员沟通协调工作,定期向人民陪审员反映社情民意,提高人民陪审员的责任感,增强人民陪审工作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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