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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招商引资事务专员招聘公告

发布:2020-07-28 15:41:27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20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招商引资事务专员招聘公告已公布,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招商引资事务专员招聘1人,报名时间:2020年7月27日—8月3日。更多招考可以关注广西公务员资讯网公众号,微信号gxgwyworg广西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公布如下:

2020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招商引资事务专员招聘公告

  为加强青秀区招商引资力度,现招聘青秀区招商引资事务专员1名,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统一考试、择优录用。
 
  二、招聘人数、聘期及工作内容
 
  (一)聘青秀区招商引资事务专员1名。
 
  (二)聘期三年(内含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内不符合要求的予以解聘)。
 
  (三)主要工作内容:
 
  1.调查、研究城区招商引资、政策投资环境建设工作情况;负责与投资促进、招商引资业务相关的国内外企业客商、投资促进机构的联系、接待;负责城区组织的国内外投资合作项目的洽谈、签约和跟踪、协调、服务工作。
 
  2.收集招商资源,包装招商项目;收集意向投资企业资源;做好招商引资项目、企业全程跟踪服务,包括为企业代办公司设立等相关事项。
 
  3.负责项目推进及经济、产业发展相关的工作。
 
  三、应聘条件
 
  (一)报名者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责任心强,有大局意识、热爱工作,乐于奉献;
 
  2.年龄为25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3.学历及专业要求: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需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
 
  (2)经济管理类、经济学类、公共管理类、国际贸易、电子商务、(中、外)语言文学类、法律类、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具有良好的文字写作和较强的沟通协调组织管理能力,熟悉招商政策、金融、企业管理等相关的专业知识,有在企业内相关管理经验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4.身体健康,体型端正,符合录用职位身体要求,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独立工作能力和团队精神。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1.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5.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为的。
 
  6.有不宜从事该职业的其他情形的。
 
  四、招聘程序及办法
 
  招聘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20年7月27日—8月3日,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30—17:30。
 
  2.报名地点:南宁市青秀区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青秀区悦宾路1号青秀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17楼1719室);
 
  3.报名需提交的材料: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近期两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青秀区招商引资事务专员报名登记表》一份。
 
  4.报名方式:(1)现场报名:南宁市青秀区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青秀区悦宾路1号青秀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17楼1713室);(2)网络报名:将word版简历(带免冠照)及毕业证、身份证拍照或者扫描件发送到电子邮箱qxqfgj@126.com;(3)进入广西人才网搜索青秀区招商引资事务专员,投递简历。请做好报名前的准备工作,经资格初审合格者将另行通知考试时间和地点。(报名咨询电话:0771-5826178)
 
  (二)笔试
 
  采用闭卷形式,内容包括专业水平和写作能力等,考生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依照笔试成绩高低顺序,按1:3确定面试对象,如达不到1:3比例,参加笔试人员全部进入面试。
 
  (三)面试
 
  笔试后按招聘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员,面试主要测试与岗位相适应的综合素质与能力,考生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四)考核
 
  根据考生笔试、面试的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数1∶1比例确定进入考核人选。通过考核了解考核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现实表现等。
 
  (五)体检
 
  按照考核情况,由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数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体检不合格出现的缺额可依次递补。(体检费用自理)
 
  (六)录用
 
  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择优拟定聘用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并按规定程序审批通过后正式录用,与南宁市青秀区发展和改革局签订《劳动合同》,聘期内含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内不符合要求的予以解聘。
 
  五、工资待遇
 
  由青秀区发展和改革局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不入编),工资待遇为336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2352元/月、绩效工资1008元/月),社保费用按相关政策执行,个人部分由个人缴纳。聘用期间,如遇政策性调整、清退,则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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