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民法之拾得遗失物
民法之拾得遗失物
例:甲的手机被乙捡到,乙卖给丁(买手机);甲的手机被乙捡到,乙卖给丙(二手店)——丁(买手机)。
一、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1、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2、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3、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二、拾得遗失物的规定。
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2、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3、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4、拓展:
(1)领取时,应支付必要的保管服用;
(2)悬赏广告,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3)拾得人侵占遗失物,不可请求上述权利。
1、赵某在家打扫卫生,将一件旧衣服当垃圾扔掉,未发现丈夫藏在口袋中的3000元现金。此旧衣被孙某捡到。赵某夫妻发现后,找到孙某索要3000元钱,孙某拒不归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赵某的抛弃行为使其对3000元钱的所有权消失
B、孙某依据善意取得的原则,获得该3000元钱的所有权
C、孙某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归还3000元钱
D、孙某应当归还3000元钱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典。
A项错误,抛弃必须是财产所有人主动放弃其对动产的所有权。本题中赵某只有抛弃旧大衣的意思而没有抛弃3000元钱的意思表示,所以对于该3000元钱不成立抛弃。
B项错误,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财务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不知其无处分权,受让系出于善意,孙某的行为不属于善意取得。
C项错误,由于3000元属于遗失物,其所有权仍属赵某,孙某也就不能主张先占而取得所有权。
D项正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以上规定,孙某应当归还3000元钱。
故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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